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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催收海外欠款东帝汶TimorLe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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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帝汶民主共和国(DemocraticRepublicofTimor-Leste)地处东南亚努沙登加拉群岛最东端,西部与印度尼西亚西帝汶相接,南隔帝汶海与澳大利亚相望。主要矿藏有金、锰、铬、锡、铜等。帝汶海有储量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已探明石油储量约1.87亿吨(约50亿桶),天然气约亿立方米。徐宝同律师团队提醒,与该国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自行催讨货款可能触碰该国法律底线,如果选择专业的涉外律师团队,很可能前期做到风险隔离;后期做到成功回款并且继续维持经贸关系等价值创造。

关于东帝汶的企业信用征信查询

在进行债权催收之前,通常徐宝同律师团队会检索该境外采购方的主体资格、存续状态、经营状况等与偿债能力有关的信息。

合规催收更重要

在年9月14日,东帝汶议会批准了《东帝汶民法典》(LAWNO.10/of14September),在该法律中阐明了许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如下是徐宝同律师团队对东帝汶民法典的部分研究:

第条,总条款。如果债务人因其自身的过失而未能在适当的时间内提供对价,则该债务人被视为正式违约。

第条

1.设立默认时间的合约中,债务人只有在被司法通知履行义务后,未履行才被视为正式违约。

2.独立于司法通知,债务人存在违约:

a)如果债务人义务有特定的期限;

b)如果该义务源自非法行为或事实;

c)如果债务人本人阻止通知,在这种情况下,通知被视为在通常发生的日期发生。

3.如果信贷合同缺乏流动性,则在其合同到期前不存在违约,除非流动性不足可归因于债务人;然而,在对非法行为、事实或风险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自通知之日起被视为违约,除非根据本款第一部分的条款,在该时间点已经存在违约。

第条(金钱义务)

1.在金钱义务中,赔偿相当于违约成立之日的利息。

2.所欠利息为法定利率,除非违约前所欠利率较高,或双方规定的逾期金额利率不同于法定利率。

3.然而,如果是对非法行为或事实或风险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证明违约造成的损害大于上一段所述的利息所能涵盖的损害,并要求相应的额外赔偿。

第条(风险)

1.由于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对债权人因本应交付的财产的损失或恶化而遭受的损害负责,即使该等事实不可归责于债务人。

2.然而,债务人保留权利证明,如果及时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将遭受同等损害。

第条(债权人丧失利息或拒绝履行)

1.如果债权人因违约而失去对价的利益,或者如果在债权人合理设定的时间范围内未提供对价,则无论出于何种意图和目的,该义务均视为未履行。

2.对价的利息损失是客观判断的。

第四分部

合同中确立的债权

第条(债权人放弃权利)

除第条第2款规定的条款外,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或违约的情况下,提前放弃其根据先前条款享有的任何权利的任何条款均无效。

第条(处罚条款)

1.但是,双方可以通过相互协议确定可能要求的损害赔偿金额;这被称为惩罚条款。

2.处罚条款以主义务所需的手续为准,如果该义务无效,则该条款无效。

第条(处罚条款的作用)

1.债权人不得根据合同累计要求强制履行义务和支付罚款条款,除非后者因对价延误而成立;任何相反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2.罚款条款的确立禁止债权人要求赔偿额外损害,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要求赔偿超过因未履行主要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的价值。

第条

(公平减少处罚条款)

1.如果处罚条款明显过度,即使是由于附带原因,法院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减少处罚条款;任何相反的规定都是无效的。2.如果义务已部分履行,则在相同情况下允许减免。

第三分节债权人违约

第条(要求)

如果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接受合法提供的对价,或者没有采取履行义务所需的措施,则债权人违约。

第条(债务人的责任)

1.在违约时,债务人仅对其恶意意图的对价对象负责;关于物品的收益,他或她只对所收到的东西负责。

2.在违约期间,债务停止累积利息,无论是法定利率还是约定利率。

第条(风险)

1.违约导致债权人承担因不可归因于债务人恶意意图的原因而导致的附带对价不可能的风险。

2.如果是双边协议,债权人因违约而丧失全部或部分信用,则不免除反对价;但如果债务人从其债务的清偿中获得某种利益,则该利益的金额必须从对价中扣除。

第条(赔偿)

违约债权人应赔偿债务人因无结果地提供对价以及存放和保管各自标的物而可能招致的主要费用。

案例分析

出口方:中国黄山塑封包装公司

进口方:东帝汶玉米生产农业基地

1,案件事实:双方签订的外包装进出口外贸合同,预先支付40%,装船后90天内T/T支付60%,货到帝力港港口验收合格入关。但东帝汶公司拖欠货款不予以支付。

2,案件分析及落地执行:根据双方之间签署的PurchaseOder订单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法。中国黄山公司在原告所在地也是在发货地提起诉讼。进入庭审辩论环节时,被告东帝汶玉米基地提起管辖权异议且提起法律适用法的异议。被告东帝汶玉米基地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东帝汶,货物是在东帝汶交付即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外,所以在订单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由东帝汶法院管辖,且,双方并没有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所以应当适用东帝汶法律。法院认为,法院于年11月5日向被告东帝汶玉米基地以法院转递方式邮寄了本案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材料,该快递于年11月10日被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中也载明:“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但是,直至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辩论阶段被告才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该案中,因被告东帝汶玉米公司未在提交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并且本案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情形,则裁定法院拥有管辖权。并且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涉外、商事、股权、合同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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