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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违法作出行*处罚时,被处罚人的*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将被调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处罚决定书》时填写。
焦点1哪些人群会被调查
“*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人士、群众。“职业”包括公务员、公安民警、职员、工人、农民、自主经营者、军人、武警、教师、学生、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外来务工者、不在业人员、其他。焦点2哪些行为会被通报
“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目的是加强监督!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公安部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一项举措,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表率的监督和要求。#法治微评#别在交通违法上栽大跟头
7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违法作出行*处罚时,被处罚人的*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将被调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6月3日《北京日报》)。
这一消息无疑给广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提了个醒,也让人深切感受到,在治理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交通违法问题上,执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动了真格。或许,有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觉得将个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纪检监察机关挂钩有些小题大做,认为个人交通违法纯属个人行为,按相关法律处罚即可,没有必要大动干戈,还给弄到纪检监察机关去“报到”。其实不然。近年来,各地发生的一些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交通违法事件表明,某些党员干部自恃是公职人员,有的公开与交警叫板,有的干扰交警执法,还有的扬言让交警脱了警服等等,在群众中造成负面影响。
其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尤其是在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上,更应该做出表率,而不能成为交通违法的“大户”。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2.79亿辆,随着公车改革的深入,不少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拥有了私家车。但实事求是事地说,某些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交通安全还是持无所谓的态度,比如,有的还在开霸王车,特别是酒驾醉驾、超速等交通违法现象一直存在,由此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此意见不小。此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改革交通违法处罚办法,将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且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笔者以为,这是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以及强化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自觉维护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正风肃纪的重要内容,值得充分肯定。
当然,并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都纳入被通报的范围,其中只有属于主观故意或者恶意的“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才会被通报到纪检监察机关,这“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分别是: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要知道上述“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都是一种主观故意甚至是恶意行为,也是知法犯法的典型做法,更凸显个人品质、作风不佳以及遵纪守法意识的欠缺,而交通违法后将追究党纪*纪的连带责任,也是旨在强化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警示大家别在交通违法上栽大跟头。这对于提升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交通守法意识和责任,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常言道:若为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希望广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驾驶机动车出行时,一定要绷紧交通守法和交通安全这根弦,千万别再自恃有地位、有权力、有关系、有本事而去耍小聪明,干强词夺理、胡搅蛮缠、干扰交警执法的傻事,如果有上述“十大类”严重交通违法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不再客气,不仅会严格执法,而且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届时,严重交通违法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将成为纪检监察机关重点